【2015】多方协调,终为企业追回欠款百余万

发布日期: 2017-12-06 来源:本站原创

申请执行人海南儋州泰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泰昌隆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市新州镇人民政府(下简称新州镇政府)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泰昌隆公司与新州镇政府签订的《联营开发新英堤海岸围堤造地的合同》、《<联营开发新英东堤海岸围堤造地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书》无效;新州镇政府应返还泰昌隆公司投资款17082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泰昌隆公司承担19989元,新州镇政府承担20762元。泰昌隆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13年间已执行到位433656.0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尚欠1314793.93元及利息359884.36元。经本院做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武的思想工作,其表示只要一半利息即179942.18元(359884.36元/2),其余的利息可以放弃。

    本案在省政法委、省高院、市政法委的共同努力下,儋州市政府已于2014年12月26日代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1494736.11元(本院已将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的帐户)。本案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