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梅与许邦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21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3执16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谢雪梅,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许邦山,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42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雪梅与被执行人许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4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