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福容与被执行人钟建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儋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许原告钟建海与被告王福容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钟春宇由原告钟建海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原告钟建海自愿支付40000元给被告王福容作为经济帮助,定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月内支付20000元,第二个月内支付20000元。
申请执行人王福容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建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但申请执行人及其父亲(监护人)不断上访。
申请执行人王福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病,长期住院治疗,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省高院给予司法救助。现申请执行人及其监护人承诺拿到20000元救助款后,同意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