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壮与廖海辉、孔雪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16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3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壮,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廖海辉,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孔雪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壮与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廖海辉、孔雪梅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〇〇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房产和土地以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孔雪梅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有位于儋州市××镇房,不动产证书号为20180015841,其名下有×××和×××两辆摩托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孔雪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廖海辉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26001018244646账户有存款58305元和其他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有住房公积金41993元,其名下有位于儋州市××镇房改楼B3幢304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海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孔雪梅名下位于儋州市××镇房,本院经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发现,该房产已于2019年4月22日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无法查封;对于被执行人孔雪梅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对于其银行账户少量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要求不再扣划;对于被执行人孔雪梅名下×××和×××两辆摩托车,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不再进行查封。
对于被执行人廖海辉名下位于儋州市××镇房改楼B3幢304房,经查该房产已经于2019年被另案拍卖完毕,本案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廖海辉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对于被执行人廖海辉名下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26001018244646账户存款58305元,本案已经进行了轮候冻结,由于存在另案在先冻结的情形,本案无法扣划;对于其住房公积金41993元,经查存在公积金贷款,本案无法扣划;对于其其他银行账户少量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要求不再扣划。
3.本院将本案的执行过程和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的金额为0。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均继续有效。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蔡玉谷
审判员   杜建正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麦伟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