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与朱达书、牛书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17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3执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东坡路117号。
负责人:陈上维,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华,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坤宏,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朱达书,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牛书娇,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达书、牛书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985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119.19元、罚息7260.4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的罚息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88.1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朱达书、牛书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牛书娇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876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已扣划。
4、本院将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876元,尚有其余案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良
审判员   杜建正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