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彰显司法权威—儋州院联手多部门成功执结土地金钱案

发布日期: 2017-12-06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申请执行人儋州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的(2010)儋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儋州市那大中兴大街东段北侧那大控规26号街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第11749号](东至翼海公司楼,南临中兴大街,西面、北面临建材厂围墙,面积2104.0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回儋州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使用。2012年12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项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未履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儋州华都商贸有限公司遂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3年3月28日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向本院发函称法院判决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被政府征收,如征收必须支付安置补助费、赔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费,解决居住条件和保障生活。法院要强制执行,其必将拼死挣扎。

    为了妥善安置被执行人和解决被执行人后顾之忧,本院曾多次征求被执行人符国伟的和解解决方案,但由于符国伟提出政府征收其宅基地和房屋必须安置和补偿,而且补偿数额特别巨大;另外,在该土地上有一座符家祖宗庙,他称涉及上百户人家,无决定权,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8月13日本院张贴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符国伟、符业硕、蔡桂荣于2013年8月30日前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回儋州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但其不但不履行,而且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严重干扰和妨害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儋州的稳定和经济发展,2014年1月6日,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消防支队、那大镇政府、美扶村委会共150人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位于儋州市那大中兴大街东段北侧那大控规26号街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第11749号](东至翼海公司楼,南临中兴大街,西面、北面临建材厂围墙,面积2104.0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回儋州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