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1日,儋州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黄日雄挪用资金一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1997年8月至1999年底,被告人黄日雄在担任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小组出纳期间,沙沟村出售宅基地的收入中,经黄日雄手里共收单据113张,金额为86949.69元,支出单据132张,金额为42401.80元,结余款44547.89元。黄日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沙沟村集体资金共44547.89元,全部花在自己家庭生活开支上。立案前,黄日雄已退还赃款12408.74元,余下32139.15元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日雄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挪用资金44547.89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