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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国税干部受贿五万元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3-09-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3年7月25日,我院审结被告人吴睿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吴睿有期徒刑5年,没收赃款5万元。

2000年10月,被告人吴睿担任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政审理股股长期间,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李义忠受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许锋的委托,找吴睿商谈减免2000年度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地产地销增值税比例事宜。10月某日,在许锋、李义忠、邓银波(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的出纳)与吴睿在儋州龙泉酒店吃饭时,吴睿许诺说:如果能给我5万元,我就能帮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减免地产地销增值税20%,许锋表示同意。2000年10月24日儋州市国税局局务会议确定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2000年度的地产地销增值税仍按历年的10%比例核定,同年11月,吴睿在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2000年度产品岛内销售比例核定审批表,市局审批意见栏作“拟同意该厂生产机制糖岛内外销售比例为1比9,即岛内销售10%,岛外销售90%的审批意见”,之后呈报海南省国税局税政处,省局批复最后核定儋州春华糖业有限公司岛内销售比例为15%。2001年2月份的某日,许锋与邓银波在儋州市那大泰山茶艺馆一楼某一包厢里,由邓银波经手交给吴睿5万元人民币。吴睿收受5万元之后,从中给李义忠5000元。破案后,吴睿退回所得的45000元,同时追回分给李义忠的5000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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