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我院在市委政法委员会的支持和市边防局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妥善执行了一起强制拆除案件。
2002年6月11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儋土环资监字[2001]1号《关于海头港口居委会谢平、毛明山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谢平和毛明山两被申请人所建房屋占用了公共通道并侵犯了申请人黄德安的相邻权,限期拆除。被申请人不服处理决定,以建房用地系经居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同意为由,申请复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作出维持儋州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两被申请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一审,作出维持儋州市国土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由于两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政府机关决定,为此,儋州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儋州市国土局的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但被执行人的态度强硬,拒不履行。2002年12月,我院组织人员赴海头镇强制执行,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纠纷时间长,争执大,积怨颇深,且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当地居委会亦对法院配合执行的要求采取消极态度,偏袒被执行人,个别居委会成员出面干预执行工作,致使执行现场一度出现不安定局面,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为慎重起见,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可能出现的群体性干扰,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院领导后决定暂不执行。
今年6月份,我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在对被执行人和当地居委会做了大量的教育、动员工作均未能促使其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市委政法委作了详细汇报,得到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生茂同志的积极支持,指示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6月19日,我院经严密组织和周全的安排,组织警力,在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全力配合下,对被执行人的非法建筑坚决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妥善处理了这一棘手的执行案件,同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