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8日,儋州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梁振锋交通肇事一案。该案因在我市影响较大倍受关注。
2003年4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梁振锋同其朋友刘小辉在一朋友家喝酒后驾驶琼C•21945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那大往洋浦方向行驶。当晚10时许,梁振锋驾车行驶至美洋线46KM+150M处时,由于梁振锋酒后驾车,致使琼C•21954号货车撞倒停放在路边的罗成辉的一辆琼C•2B051号两轮摩托车及吴定宝的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930060),继而又偏向右侧碰撞到路边的行人薛琼珍、吴庆丹、吴庆品、薛家福等22人,当场造成薛琼珍死亡,吴庆丹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另20人受伤。儋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侦查认定:梁振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振锋向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已赔偿死者、伤者安葬费、医疗费共计292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振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