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儋州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吴安平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后,于2003年7月17日开庭审理。
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长岭农场行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干事兼国土管理员职务之便利,采取收入不报帐的方法,挪用本场计划生育罚款70650元、土地资源管理费2400元及独生子女人身保险退保金46597.20元。同期,还采取多收少报、虚报冒领手段,将计划外生育罚款8800元和独生子女补贴费694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吴安平挪用公款119647.20元,其中26983.50元已用于工作上的开支,实际挪用公款92663.70元,挪用款大部分用于其父亲、兄弟的治病,少部分用于赌博。案发后,吴安平已退还赃款79449.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安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多收少报、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5740元,数额较大;同时采取收入不报帐方法挪用公款92663.70元归个人使用及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吴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意见,并以其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