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我院立案受理被告人许锋、邓银波贪污一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被告人许锋,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南城县人,原系海南省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儋州市春华糖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贪污案,2003年1月9日被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银波,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省湘潭县人,原系儋州市春华糖业有限公司监事兼财务出纳,因贪污案,2003年1月9日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份,客户陈又华向儋州市春华糖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春华公司)购买二级白糖817吨,每吨单价4150元,共付款人民币3390550元。同年8月份,春华公司将剩存白糖3227.40吨以暂估价每吨单价3900元结算,时任春华公司监事兼出纳的被告人邓银波向时任春华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许锋提出,将每吨单价4150元已销售给陈又华的817吨白糖按暂估价每吨3900元结算,得出的差价204250元以退还陈又华为借口从中占为己有,并由其负责制作假帐目。许锋同意了。2001年9月26日,邓银波经许锋同意将春华公司帐户中的30万元人民币转入海南泰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泰龙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分3次从中支取出104250元据为己有。同年10月19日,邓银波继续从泰龙公司帐户转10万元进入海南添丰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分2次支取出10万元据为己有。为了侵吞204250元公款,邓银波伪造了陈又华收到购糖退货款收据3张,金额共计204250元人民币,然后制作付款凭证交许锋签批,将此笔款作为退还陈又华购糖款在春华公司财务中冲帐。邓银波将侵吞的204250元公款用于购买装修个人私房、家具及个人读书花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邓银波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两人相互勾结,采取伪造单据、制作虚假帐目手段非法占有公款20425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贪污公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