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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事故 获罪六年并赔钱
  发布时间:2003-11-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3年9月28日,儋州法院审结被告人梁振锋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振锋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梁振锋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成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手术费、营养费等共计47712.27元。

2003年4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梁振锋同其朋友刘小辉在儋州市晨光市场一朋友处喝酒后,驾驶琼C21954号货车从那大往洋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美洋线46KM+150M处时,由于梁振锋酒后神志不清,驾车撞倒了停放在路上的两辆号摩托车后,又偏向右侧撞到路边的薛琼珍、吴庆丹等22人,造成薛琼珍当场死亡,吴庆丹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罗成辉等20人受伤。经儋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振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振锋向公安部门投案,并赔偿了29200元给被害人。

另查明,胡国标借其身份证给梁振锋办理琼C21954号货车的落户手续,该车在运行过程中的营业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等均由被告人梁振锋缴纳,被告人梁振锋是实际车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振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酒后驾车撞及路边行人,致2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振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国标只是借其身份证给被告人梁振锋购买的车辆入户,并未实际控制和支配该车,属名义车主。被告人梁振锋既是该车运行的支配者,也是该车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车主梁振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车主胡国标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梁振锋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成辉请求赔偿,应予支持。法院遂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关于二00三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成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附带民事部分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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