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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03-12-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3年11月20日,我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李日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被告人李日书,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03年6月18日被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控诉:1995年6月1日,被告人李日书向林明兴借款人民币2万元而发生债务纠纷。儋州法院经审理后,于199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李日书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林明兴于1998年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日书在执行通知书限令时间内仍未履行。儋州法院于1998年7月24日和8月25日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李日书位于儋州市新州镇攀步村房屋一间并抵偿债务。裁定生效后,李日书及家人一直未搬出该房屋。2000年4月6日,儋州法院在李日书住所张贴强制搬迁公告,逾期后,2000年8月2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实行强制搬迁,将裁定生效抵债的房屋交林明兴。被告人李日书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于不顾,一直居住至今,造成极坏的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日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极坏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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