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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三万三千元 被判三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04-06-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贪污三万三千元 被判三年三个月

5月20日,我院宣判一起国有公司职员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玉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33424.67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王玉新原系儋州市宝岛粮油贸易公司职员,2002年2月至2003年10月,其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截留公司出租铺面所收取的水电费34892.67元和招待所收入款5332.00元共计40224.67元。其截留的40224.67元,除了冲抵2001、2002年两年本公司干部职工春节返工所发红包3200元、公司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家属死亡支出安慰金1500元及公司用于办理工商执照年审事宜花费2100元之外,余下33424.67元已由王全部花费。发案后王玉新退还了2100元给“宝岛公司”。

被告人王玉新提出其截留的公款40224.67元实际为约8000元,余下的全部用于公司的开支。其中公司招待客人时洗脸、按摩约9000元,职工会餐约600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证人陈明的证言证实了招待客人洗脸、按摩的费用全部都已通过发票或是餐费报销,证人余秀桃的证言也证实公司的招待费用、节假日开支等均已入账,故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给领导拜年7060元,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证人陈振奇等人的证言也证实他们没有收到“宝岛公司”所送的红包,故此辩解意见也不予采信。其提出办理工商执照年审费用2100元的意见,与证人陈明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这笔开应属公司的开支,不应认定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故此意见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新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据理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但指控贪污的数额不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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