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1日,随着最后一笔执行款交到申请人手中,历时二年之久的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拖欠货款、工程款等12件案件宣告执结。
2001年间,林碧山等12名原告因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拖欠货款、工程款纠纷分别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儋州市凯立商业城偿还欠款。同年,我院作出判决,判令儋州市凯立商业城偿还欠款36万多元及利息。此后,被告不服判决,以这12笔债务可能涉及到刑事诈骗,儋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察为由,上诉于海南中院。海南中院经对该12案进行审理,全部维持原判。
2002年5月,因儋州市凯立商业城不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间还款,林碧山等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间,儋州市凯立商业城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很大,给我院的执行带来难度。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儋州市凯立商业城的全部财产已因其他两个案件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仅拥有经营权的商业城内,有通源珠宝行、香千年休闲中心、雅丽娜康体休闲中心等商铺在租赁经营。
2002年5月31日,我院作出裁定分别提取了承租人的租金。但承租人因害怕被执行人停止供水供电,使其无法经营,均未能向我院上缴租金。而儋州市凯立商业城在裁定送达后,仍然向承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导致我院提取租金裁定无法执行。由于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此时因经营困难、持续亏损、负债累累,案件的执行不仅牵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还牵涉到小经营者(众多承租户)正常经营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复杂问题,我院对此案采取了慎重的态度。为妥善处理,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希望其自觉还款,同时,也将被执行人的现状向申请人摆明,争取申请人的理解,着力促成双方和解,但多次努力均无实际效果,情况不断反复。
2002年9月24日,我院依法对凯立财务室等办公场所采取搜查措施,扣留了存放在搜查地点的一本存折,但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属于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所有,故只得将存折退回。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执行案陷入僵局,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骤然白热化,申请人四处投诉,造成不利影响。
2003年4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对凯立商城的发电机组等设施予以扣押。后因海南中院来函告知,该设施已被中院扣押在先,且进入评估、拍卖阶段。2003年5月,我院解除对该发电机组等设施的扣押,儋州市凯立商业城执行案再次陷入困境。为寻找最佳执行方案,走出困境,我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多次向海南中院及省高院汇报,海南中院监察室也曾两度前临儋州协调此案。 经反复与海南中院多次协商,中院执行局同意由我院在已查封的房产选择一处与执行标的大小接近的房产,解封后由我院查封执行。
2003年12月3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儋州市解放北路69号A幢楼首层右边第一间铺面予以解封。至此,艰难的凯立执行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随即,我院对该铺面进行了查封、评估,并委托拍卖,拍卖成交后顺利地将执行款及时地给付给各申请执行人。
至此,12件“骨头案”得以执结。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儋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