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9日,我院对一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汤俊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汤俊文原系儋州市邮政局东成邮政所主任。1998年8月至2001年3月间,其在负责东成邮政所经营期间,在电信代办业务工作中,挪用电信款57872.96元;2000年10月至12月,挪用用户的报刊款、杂志款共10808.10元;1998年8月至2001年3月,挪用用户的汇兑款1495元。
2004年3月11日,被告人汤俊文向检察机关投案,并主动退还赃款3000元。其余赃款已花光,无法追回。
被告人汤俊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70176.0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还了挪用的部分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我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儋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