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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四十五万 获有期徒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06-01-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月17日,我院审结原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市支行龙山储蓄所负责人兼会计、事后监督员吴诗海贪污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吴诗海,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市支行龙山储蓄所负责人兼会计、事后监督员,因本案于200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1993年11月至1997年9月期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高,为套取利息,被告人吴诗海利用职务便利,虚填58张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单,多次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市支行龙山储蓄所办理套息手续。每次办理手续时,吴诗海均将存单的本金转存回做平账目,将产生的相应利息转存到假冒的活期账户或经过出纳账支取现金方式套取定期存款的利息,共套取人民币200958.56元占为己有。

1993年1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诗海通过虚填定期存单、抽走真实储户定期存单的手段,虚开15张到期的定期存单,从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市支行龙山储蓄所套取存单的本金及其利息。吴诗海以虚开的这15张定期存单,通过办理支取手续,再通过转存入假冒的活期账户或经过出纳账支出现金方式,共套取定期存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56181.37元占为已有。

案发后,儋州市农业银行于1999年1月起,每月都从吴建新(吴诗海父亲)的工资扣下60%来冲抵被告人贪污款。从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该行已扣吴建新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62342.6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存单,盗取存款和利息共457139.9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据理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诗海表示服判,不上诉。

(儋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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