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我院审结原国营八一总场金川农场十一队党支部书记兼管理员符其胜挪用公款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5年2月2日,符其胜从金川农场财务科领取了十一队符土尧、符日香等5名工人2004年工具补贴返还款1296.91元及2004年国有胶生产队边远岗位补贴款1500元;2005年2月5日、26日,从金川农场财务科领取了十一队工人符尚壮甘蔗款1898.46元和符以良、符小高甘蔗款3150.36元;2005年2月6日,从金川农场财务科领取的退休、退职、退养人员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7210元中的11765元,以上款项均不发放,挪归已用。
2005年8月23日,被告人符其胜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其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9610.73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符其胜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符其胜表示服判,不上诉。(儋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