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好心劝架遭横祸 儋州一村民打死劝架人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08-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3月19日南国都市报 儋州3月18日电(记者 林书喜 通讯员 吴雄)年过五旬的儋州和庆镇美灵村村民谭忠江,因家庭锁事与弟媳发生争执,同村74岁的谭学全对其行为予以指责,双方遂发生打斗。谭学全被谭忠江持棍击中头部后死亡。近日,儋州市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赔付对方死亡补偿等计2万元。

  2007年3月3日下午3时许,谭忠江因琐事与弟媳符彩燕争执,遭到谭学全指责,谭忠江就与谭学全争吵并对谭学全拳打脚踢。各自散后不久,谭学全腰间插一把尖刀,手持小木棍从家里走出。谭忠江拿一条粗大木棍走出门外,当谭学全靠近谭忠江时,谭学全欲刺谭忠江,谭忠江举起棍子威胁谭学全。在谭忠江将谭学全的木棍打断后,又朝谭学全头部还击数棍。谭学全受伤倒地,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之后谭忠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第三天谭忠江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74岁的谭学全从未结婚,没有子女,是一位孤寡老人。谭学全死亡后,出于愧疚,谭忠江家人支付了4600元处理被害人的后事。并与谭学全的抚养人、侄子谭文锋签订协议书,内容是,由谭忠江家赔偿谭学全送葬等费用2万元,于2008年11月30日前付清。

  在公诉机关对谭忠江提起公诉后,谭文锋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忠江因琐事与被害人争吵而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随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

邮编: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