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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校园挑逗女生砍死男生 儋州中学生被判8年
  发布时间:2008-05-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5月9日南海网 儋州一名在校生苏某晚上在东成中学校园欲挑逗女学生不成,转而挑衅其他学生。终引发一场斗殴,过程中一名东成中学住宿生陈某被砍身亡。记者近日获悉,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年,其父母是监护人,被判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7288.50元。

  2007年8月20日晚上8时左右,苏某和同村的符某、许某等十五六人去东成中学,欲挑逗正在晚自修课的女学生。因怕被人打,苏某从家里带了一把西瓜刀。苏某等人进入校园后四处乱逛、起哄,挑衅其他学生。由于校园学生较多,他们未敢挑逗女学生。苏某等人的挑衅行为,引起住在东成中学15号饭堂的陈某等人的反感。大家每人拿上一根木棍去打苏某等人。

  当苏某等人看到有人持棍冲过来时分散逃跑。苏某在逃跑途中突然听到背后有人喊了一句:“朋友。”苏某以为是他认识的人,就转过身。此时,陈某冲到苏某面前,一棍打到苏某的左臂,棍子被打断。苏某举起手中的刀就朝陈某砍去,伤到陈某的右臂。陈某转身要跑,却摔倒在地。苏某上前举刀朝陈某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陈某是左枕顶部遭受锐性物体暴力作用,造成开放性颅脑严重损伤导致死亡。

  据了解,苏某,1993年出生,是一名初中生,住儋州市东成镇平地村委会平地村。其父母均在家务农,家里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因苏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及经济收入。苏某的父母负有监护的责任,应对苏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却表示无钱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死)。鉴于苏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郑邦京 钟振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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