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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殴打致三人受伤 两院公安科保安领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08-05-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海南经济报 儋州讯(记者 郑邦京 通讯员 钟振强)捕前是两院试验场公安科保安的彭某为报复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2008年4月1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7日下午2时,彭某到两院试验场马龙队喝喜酒。期间,两院马龙村人与儋州市西培老兰村人发生了冲突。当天下午4时许,彭某与符大朗、杨冠永(二人均在逃)等十多名两院各队青年在两院邮政所公路前碰到儋州市西培农场老兰村的唐益茂、唐有严、唐有弼。彭某便上前质问唐益茂、唐有严、唐有弼是否是老兰村人。唐益茂、唐有严、唐有弼否认,没想到彭某却突然朝唐有严胸口踢了一脚,随后符大朗、杨冠永等人也冲上去进行围打,致唐益茂、唐有严、唐有弼不同程度受伤,彭某等人逃离现场。次日下午4时许,彭某在两院被群众抓获扭送给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唐益茂颈部、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头皮创口累计长8.5厘米,其损伤已构成轻伤;唐有严、唐有弼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彭某已赔偿唐益茂、唐有严、唐有弼医药费共计4600元。

  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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