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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强制执行拖欠17年工程款纠纷积案
  发布时间:2009-03-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省高院新闻宣传中心讯 3月26日,儋州法院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契机,联合公安、那大镇府等多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执结一宗历时17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搬迁、拆除了位于儋州市建设路8号铺面,对4名强行冲击执行现场干扰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职工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顺利将该铺面移交给买受人使用。

1989年7月14日,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建大宝水泥厂车间工程转包给陈某、朱某,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共欠工程款55003.22元。案经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给付陈某、朱某工程款55003.22元及利息。本案判决生效后,陈某、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0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儋州市建设路8号铺面,经评估后变卖,儋州市大正实业有限公司和儋州市荣恒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买受权。该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从2003年起,买受人多次到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上访,被执行人的职工也以没有房子居住为由多次集体上访,此案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大隐患,上级法院领导及市领导多次批示对此案要及时妥善解决。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案件的彻底执行,儋州法院张一敏院长高度重视此案的执行,多次过问此案的执行进展情况,要求执行庭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确保该案执行万无一失。经过了周密、充分的准备,2009年3月26日上午8时,在市公安局20名公安干警配合下,该院开始强制执行此案,参加执行的工作人员迅速、有条不紊地清理执行现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4个职工谩骂、干扰、阻碍执行工作,该院执行人员当场对他们采取了强制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至中午12时,顺利将儋州市建设路8号的铺面交付买受人使用。

执行任务完成后,由于被扣留的4人承认错误,儋州法院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后就解除强制措施。至此,一宗拖欠工程款历时17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完满的执行,该案的执结,起到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院权威,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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