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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法院“量刑规范化”第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9-07-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自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儋州市法院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充分结合儋州当地的治安状况,确定交通肇事、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和贩毒等五类案件适用量刑规范化进行试点,将量刑规范化适用于试点案件庭审过程,指导控辩双方针对犯罪事实与证据及量刑事实与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量刑提出建议或意见并展开辩论。近日,该院对适用“量刑规范化”试点的第一案进行了宣判。

2008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阿强”(二人另案处理)因吸毒没钱花,三人窜到儋州市那大镇美扶加油站对面的财源小区里一幢宿舍大楼前,看见该楼前停放着罗伟的一辆豪江牌HJ125-6型二轮摩托车(价格2340元),由李某、“阿强”在附近放哨,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坏摩托车车锁后,将该车盗走。后由李某将该车销卖得款950元,该款已用于吸毒共同花光。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无法追回 。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吸毒而流窜作案,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盗窃一案所有的情节进行量化分析,准确计算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最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对本判决没有提出异议。(儋州市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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