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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当庭宣判一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07-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近日,儋州法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合议庭依法对一盗窃案情节进行量化分析,当庭对被告人郑某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这是该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后的第一宗当庭宣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羊某窜到儋州市王五镇东光村委会石马岭大德绿园公司水塘,乘四周无人,由羊某放哨,郑某解开栓牛绳,盗走大德绿园公司的二头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藏放于王五镇新坊村羊某家里。次日凌晨5时许,郑某、羊某租用四轮农用车,将二头母水牛运往临高县加来农贸市场销赃,得款人民币8900元。儋州警方于同年10月22日上午在临高县加来农贸市场将涉案二头母水牛追缴,并已发还被害单位。郑某于2009年2月1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深圳警方抓获羁押。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0元。郑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密秘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财物全部追还,未造成实际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未提出上诉,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判决没有异议。(儋州市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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