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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不容亵渎 儋州法院联合执行彰显权威
  发布时间:2009-12-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11月9日,在儋州市委政法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儋州法院联合公安、边防、工商、城建、电力等职能部门共出动400多名警力依法对申请人儋州市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经营农贸市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有效清除了儋州市光村镇旧农贸市场摊位,顺利将旧农贸市场摊位搬往新农贸市场,成功执结了一宗历时近二年之久的经营农贸市场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该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以来的又一重大成果。

光村集贸市场(老市场)的产权原为儋州市华联贸易有限公司所有。1997年5月3日,光村镇政府通过合法途径受让了该市场的所有权,并将该市场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该市场摊位少、面积小、基础设施差的现状远远不能满足商贸活动的需求。每逢集市日,群众就在镇政府大门及街道两旁摆摊经商,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交通秩序,造成市容市貌的脏、乱、差,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时有发生。鉴于此,光村镇政府于2003年10月9日向市政府提出兴建光村永昌集贸市场(新市场)的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并批复,相关部门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由儋州市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投入资金于2005年11月建成新市场。之后,由于光村镇政府未按《协议书》履行关闭老市场的义务,导致了新市场一直无法开业经营,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8月8日,儋州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缔了老市场的经营权。案经该院审理后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关闭位于光村镇永昌墟光村大道的光村集贸市场(老市场)。该判决作出后,被告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对判决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不按判决履行义务,儋州市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由于该案的执行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该院领导高度重视,为了使该案得到妥善执行,张一敏院长先后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门汇报,争取支持,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先后五次带领办案人员到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做被执行人及承包经营该市场的有关人员思想工作,督促其配合法院关闭老市场,搬迁到新市场经营。但被执行人以该案涉及多人利益,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08年5月8日,该院曾联合公安、边防、工商等职能部门100多人依法对旧集贸市场进行强制关闭,遭到了当地不法分子的暴力抗法。为了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该院决定暂缓执行。之后,案外人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多次聚众到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闹事,该案成为了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曹晶对该案的执行高度重视,多次对该案的执行工作作出批示。2009年12月7日,曹常委亲自主持召开法院、公安、工商、教育局等单位领导参加的该案执行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工作方案。他指出,该案的执行不仅是法院的事情,我们要把它当作儋州市当前整治社会治安,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大力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中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司其职,严肃纪律,确保做到该案的执行万无一失。2009年12月9日凌晨4时,在市政法委陈焕乙副书记的带领下,法院、公安、消防、工商、城建、教育局等单位的400多名执法人员在光村人民政府大院集合。凌晨5时,法院张永傅副院长发出了执行指令后,执法人员在各带队领导的指挥下,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迅速、有条不紊地清除现场。执行过程顺利,没有受到任何干扰、阻碍。至下午3时许,执行清理工作结束。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各单位通过协助的结果,也是儋州法院执行人员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的结果,他们突破传统的观念,针对不同案件的执行标的及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细致的执行方案,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全方位多点化地开展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该案得到了圆满的执行,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起到了执行一案宣传一片的效果,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院权威,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儋州市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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