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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0-01-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 近日,儋州法院刑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促使肇事人赔偿受害人223466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调解,为2009年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9年3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符伟儒驾驶琼C24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装载熟料由昌江往海口方向行驶至西线高速公路107公里处路段时,与超载并不按规定停靠的琼E0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在车底处理故障的琼E0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林春贤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处理,认定符伟儒疲劳驾驶、驾驶车辆载物超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春贤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不按规定停靠,驾驶车辆载物超载,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符伟儒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成中队投案。琼E0135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1万元。陈造申系肇事车辆琼C24090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洋浦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琼E0XXX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案发时,被告人符伟儒受雇于陈造申驾驶琼C24XXX重型自卸货车,被害人林春贤受雇于洋浦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驾驶琼E01XXX重型自卸货车。陈造申于2009年3月27日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1万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莲英、刘健、谭学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承办人王清华法官的努力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莲英、刘健、谭学四与被告人符伟儒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造申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陈造申赔偿梁莲英、刘健、谭学四经济损失共计153466元,扣除已支付1万元,还需支付143466元。符伟儒与陈造申承担连带责任;二、洋浦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梁莲英、刘健、谭学四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扣除已支付1万元,还需支付6万元。2009年1月10日,洋浦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6万元给附带民事原告人,该案的调解成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近年来,儋州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深入细致地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说服教育工作,动员他们尽可能地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争取从宽处理,以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积怨,积极消除社会治安隐患。2009年,经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经济补偿共计517000余元,为儋州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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