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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为职工交社保 儋州法院执行为职工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0-10-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 张三清 通讯员 钟振强 李应贵)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黎三女等21人劳动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黎三女等21人陆续被招工进被告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因被告随意扣除原告培训费、并且没有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全部社会保险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2008年6月24日,原告等21人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11月3日,该院作出了被告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等21人补缴自1999年3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的判决。2009年4月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部分判决,加判上诉人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木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和变更为原告等21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期限截止2008年8月的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原告多次上访,后于2010年7月5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从接手案件起从众多证据材料中寻求最佳执行方案。

  经承办法官多方协调,数次与当事人展开执行和解工作,今年10月12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在7日内为黎三女等21人缴纳了全部的社会保险金249646.21元,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6164元的和解协议。10月18日,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按协议支付了上述费用。至此,21宗涉台企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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