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 张三清 通讯员 钟振强 高琼芳)儋州市人民法院日前成功执行完毕一宗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了最后一笔执行款71000元。一宗重信重访5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2005年12月8日,吴应强驾驶一辆琼A53708号厢式货车从白沙途经儋州返回海口的路段时,将陈焕天(无证驾驶一辆琼E13786号二轮摩托车)撞翻并碾压,造成陈焕天当场死亡。死者家属遂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判决吴应强、郭庆湖(货车车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
2007年3月22日,死者家属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提取郭庆湖A53708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85000元给死者家属。因吴应强被关押于儋州第一看守所,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儋州市人民法院又对郭庆湖的财产线索逐一进行调查落实,发现郭庆湖在银行只有少量存款,其他财产除了已抵押给银行的汽车、房屋外,另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但由于该汽车被郭庆湖藏匿无法进行实物扣押,该院执行人员便前往车管所办理了该车的查封手续。同时办理了对郭庆湖的拘留手续,因郭庆湖到处躲藏,执行人员未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08年8月8日,省高院董治良院长、田湘利副院长先后对此案作出了批示。经过儋州市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 2010年8月,郭庆湖给付死者家属最后一笔赔偿款71000元。至此,一宗多年来重信重访的交通肇事赔偿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