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安局原治安联防队员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擅自去抓赌,且在收缴赌资后,既没有上交,也没有向领导报告。近日,儋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绿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陈某琼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何某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记者 林书喜 通讯员 钟振强 李应贵
结伴抓赌收缴9700元未上交
2008年,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与儋州市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儋州市公安局安排其4人在治安联防岗位负责协助民警巡逻、防范、防暴、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月工资6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5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订立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陈某清等4人上岗为儋州市公安局防暴大队白马井中队治安联防队员。
今年3月18日晚8时30分许,有人向陈某清打电话,举报有人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和雷村旁一砖厂的房间内赌博。陈某清当即告诉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提议一起去抓赌,其他人表示同意。
之后,4人未向儋州市公安局领导或白马井中队负责人报告,何某本驾驶儋州市公安局防暴大队白马井中队的警车,载着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赶到赌博现场。其中陈某清着警服,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着作训服,由何某本留守警车,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闯入赌博房间内。
见有穿警服的人员进来抓赌,正在打麻将赌博的郑某某等4人及观赌的麦某某、刘某某等人慌乱起来,陈某清将赌桌上及赌桌抽屉内的赌资2500元收缴,未制作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接着,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把麦某某、刘某某带上警车离开现场。在途中,刘某某先被放下车,麦某某在交出身上携带的7200元后也被放下车,车上收缴的款项也未制作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共缴获的9700元由陈某清收取。抓赌完毕,4人仍然未向儋州市公安局领导或白马井中队负责人报告。
被指控犯了抢劫罪
当晚,郑某某等人向儋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白马井派出所举报,有人冒充儋州市公安局防暴大队人员抓赌,要求处理并请求退还收缴款项。
3月19日凌晨,儋州市公安局指派纪检、督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由该局防暴大队白马井中队负责人责令陈某清清退收缴款项,陈某清先后清退9700元。3月20日,儋州市公安局对该事件以抢劫罪予以立案,随后将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抓获。儋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犯抢劫罪,于今年9月25日向儋州法院提起公诉。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儋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身为儋州市公安局防暴大队白马井中队治安联防队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驾驶警车,着警服或作训服进行“抓赌”,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计9700元,数额较大,4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从实施抢劫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陈某清提起犯意,带头闯入赌场,占有全部收缴款,其起主要、决定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只是跟随“抓赌”,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何某本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以考虑。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且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97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4名被告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