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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成功执结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11-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日前,儋州法院成功执结符某与黄某等6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强制将黄某、郭某迁出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老根的二间房屋,并将该房移交给买受人使用。

1993年间符某以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八一机械厂分别签订三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将两幢职工宿舍楼房和厂房大门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依约将上述工程项目交给乙方代表符某承建。在施工过程中,符某依机械厂原承包经营人黄某等6人的要求又到儋州一洋玩具厂对上述6人承建的一洋玩具厂的土建基础工程进行施工。1994年11月12日,机械厂职工宿舍楼及一洋玩具厂的基础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黄某等6人尚欠符某工程款314274.6元。因黄某等6人拒不偿还欠款,符某向儋州法院起诉。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后2007年8月17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限黄某等6人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符某偿付拖欠的工程款314274.6元及利息;黄某等6人对以上欠款互负连带清偿。

该案生效后,符某申请强制执行,儋州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被执行人董某履行给付50000元的义务外,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拒不履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老根的四间二层房屋。因被执行人陈某、李某、许某有和解的意愿,法院只对被执行人黄某、郭某的房屋进行拍卖。经拍卖成功后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黄某、郭某的房屋归买受人叶某、邓某所有,并发出迁出房屋公告,限令被执行人黄某、郭某在2010年9月10日前迁出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老根的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拒不迁出。

近日,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在八一公安分局30名干警协助下,儋州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郭某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老根的二间二层房屋进行清理,经过5个小时的清理工作,中午2时执行人员把二间房屋里的财物清理完毕,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使用。至此,该执行案得到了圆满的执结。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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