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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吸毒人员发病猝死 索赔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10-12-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 记者从儋州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宗行政赔偿案件,对符兰香等4人起诉儋州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符德贵(符兰香之子)因吸毒于2008年7月8日被儋州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9年7月20日晚,符德贵在睡觉时突然发病,值班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儋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

  今年7月23日,死者母亲符兰香及亲属4人因不服儋州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认为戒毒所疏于管理是导致符德贵死亡的原因,向该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60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德贵经医院诊断为猝死,且经法医尸检,排除了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被告单位纪检委员会对戒毒所干警进行调查后也并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应确认被告强制戒毒所在本案中无违法性。由于符德贵家属不同意解剖,无法确定死者死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亦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管理行为与符德贵之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方对判决不服,已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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