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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1-03-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4月,省高院将儋州法院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儋州法院按照省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大力推行简易程序。

一、切实采取措施,积极适用简易程序

一是在立案环节向原告全面介绍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为推行简易程序,儋州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当事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即向原告告知儋州法院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并就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对当事人充分释明,努力使试点工作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立案时,如果当事人愿意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将确认书交由原告签字确认,立案庭即按简易程序进行立案。开庭时,由法官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已选择简易程序并就此征询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如均无异议,则按简易程序方式继续推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异议,即转为普通程序。

三是加快案件材料移转速度。对原告的请求一旦以简易程序受理,立案庭即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庭,而不必等被告提交答辩状等材料,确保行政审判法官尽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尽早开展争议焦点确定以及案件协调工作。同时,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告知被告、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同时,积极做好相关诉讼材料、传票等的送达。

四是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许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都采取了一步到庭的方式。因此,法官在接触案件之初,即须对原告诉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做到烂熟于胸,以把开庭审理的重点放在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上,并及时引导各方就法律争议发表意见,确保简易案件的庭审更加有针对性,把更多的时间集中在事实焦点、法律争点上。

五是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促进行政案件的和解结案。进一步规范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每个环节,要求法官始终把协调和解的理念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把握焦点、找准协调的切入点,牢牢掌握案件的发展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积极在当事人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以妥善化解矛盾。

二、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一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小、社会影响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得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二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推行《规定》中,通过尽量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节省了办案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儋州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行政案件,最短结案时间仅为20天,还不到《规定》时间的一半。

三是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工作积极性大大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规定》后,独任审判员直接审案,减少了对庭长作为审判长的依赖,形成了审判员庭前认真研究案情,草拟庭审提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努力钻研审判业务的良好风气,呈现了互相观摩、互相讨论、互找差距、互相促进、你追我赶的可喜局面。

四是促进了廉政建设,树立了公正司法的形象,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五是案件质量得到保证。。

三、存在的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一种新的尝试,刚刚起步,还存在经验不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律、方法,还不能真正把握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简易程序工作的要求;二是有的行政机关对案件协调工作不重视、不配合;三是有的案件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四是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没有体现简易的特点。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是切实抓好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沟通协调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二是继续加强与立案环节的沟通协调,打好适用简易程序的技术基础;三是做好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使一些确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能以行政机关自行完善或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结案;四是积极探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判决书进行改革,力求简化。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争议不大,不再一一列举,也拟不一一认证,以概括方式认定事实与证据。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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