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儋州法院民二庭陈秀芬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成功调解原告儋州那大佳旺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那大镇牙拉河四级水电站及第三人羊某等4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
2007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8日期间,被告的职工(第三人羊某、何某、洪某、吕某)多次拉车到儋州那大佳旺汽车修配厂修理,共欠汽车修理费8417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于2010年11月25日向儋州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84170元。庭审中,第三人缺席,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其辨称第三人不是被告单位的司机,修理的车辆也不是被告单位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举证材料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其修车费。承办法官通过向原告释明法律关系,讲明诉讼风险后,原告打算撤回起诉,待补充证据再起诉。
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既然本案修理车辆是法律上的事实,如原告撤回起诉,补充证据再起诉,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会加大双方的矛盾,因此决定通过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于是承办法官主动找到被告单位的领导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经过多次的辨法析理和法律释明,晓之以理,动之于情,终于促使被告方承认修车的事实,并表示同意调解。在法官数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日给付10000元;余款74170元于2011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2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至此,一宗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案件,在法官细心调解下,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