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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1-06-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儋州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原告儋州市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叶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日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贷款本利50万余元给原告。

2007年7月23日,原告儋州市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叶某、王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叶某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叶某仅偿还利息89186.71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偿还。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500元和利息110503.34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张晓敏法官主动与原、被告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人的目前经济情况。后又对两被告展开说法说理的调解工作,促使两被告对各自存在的过错的大小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有了承担过错和接受调解的思想准备。经承办人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被告一次性付清向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523098.46元的调解协议。

在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付清所欠款项523098.46元给原告。此案的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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