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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首例醉驾案宣判 又是与朋友喝酒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1-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胡娜 高琼芳)昨日,儋州第一起醉驾案件被宣判,被告人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符某儋州市人,大专文化,原在该市一所中学担任会计。因本案于8月18日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儋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回放:今年6月29日17时30分许,符某与其朋友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某鸭饭店聚餐。四人喝完了一瓶白酒,其中符某喝了约三两。当晚20时许吃完饭,符某从饭店出来便驾驶一辆豪天牌二轮摩托车往儋州市南丰镇方向行驶。

当符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儋州市自来水厂附近处时,由于摩托车的车灯出现故障,符某遂驾驶该车返回儋州市那大镇寻找修理店修理。当晚21时36分许,符某驾驶该摩托车途经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中旅宾馆前面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

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检查,符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件特点: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驾驶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相对于其他机动车辆,危险性较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低于160mg/100ml;犯罪后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其平时工作积极,表现良好,犯罪后认罪悔罪,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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