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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工商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1-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李应贵)近日,儋州法院行政庭受理的一宗工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经多方协调,儋州那大某生资源回收站自动缴纳罚款,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儋州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的成功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儋州那大某生资源回收站擅自跟儋州市那大加平村委会京余村人高某,以4600元的价格回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农用车,并拉到儋州市那大某纸厂进行拆解。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其他批件手续。申请执行人经立案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当事人非法回收的报废农用车。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17日,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儋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裁定准予立案执行,但主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个小企业,如果裁定准予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那么被执行人将要缴纳罚款65000元,这对被执行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会加重其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也会加大执行工作的压力。因此,主办法官决定尽量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于是主办法官先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提出能否由被执行人分期或一次性交付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45000元免交的方案。经协调,申请执行人基本同意主办法官提出的方案,但对被执行人的诚信表示担忧,于是提出被执行人一定要先将罚款20000元交完后才撤回执行申请。

接着主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开展了协调工作,明确指出其回收报废汽车的违法性,并且阐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希望其尽快交付罚款20000元,否则执行阶段时会按照65000元执行。经法官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协调工作后,申请执行人以其现在资金周转困难,不能马上筹到20000元为由,请求法院多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同意其分几期支付。主办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的意见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之后,主办法官又趁热打铁数次组织双方协调,不断缩短双方意见的差距,最后促成被执行人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11月11日各缴纳罚款10000元的协议。

被执行人缴纳完罚款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4日向儋州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的圆满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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