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娜 李应贵)为有效遏制儋州市城乡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占地建房日益严重的势头,近日,儋州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儋州市那大镇茶某村委会、被告人叶某明、欧某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22日,茶某村委会在未获得儋州市人民政府答复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欧某政签订《茶某村委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欧某政对儋州市那大镇茶某村委会擅自规划地块进行改造。欧某政对该地块进行平整、路面硬化、下水道建设,并对原用地农户进行了补偿。其中欧某政投入结算总额近156.6万元。
之后,在未经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办理土地使用法定手续情况下,茶某村委会与欧某政又将该地块分割为A、B两段共80套宅基地,并以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住宅小区名义,向何某某等非茶某村委会村民出售共79套宅基地。
茶某村委会与何某某等买受人签订了协议,时任茶某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的被告人叶某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协议上署名,代表村委会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同时,欧某政收取买受人土地转让金共计240万元,扣除投入成本,非法获利834413元。
后经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确认,非法转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19.48亩、耕地0.7亩、其它园地0.72亩,共计20.9亩。
法院认为,茶某村委会与欧某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假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明系被告单位茶某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欧某政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非法获利834413元人民币,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据此,儋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儋州市那大镇茶某村委会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欧某政违法所得834413元,应予继续追缴。
宣判后,三被告均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