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应贵)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近日,儋州法院制定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四项机制加强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工作
一是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明确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在和解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等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支持行政机关发挥其职能优势,将纠纷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邀请有关部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法院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等作用,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促进执行案件的协调解决。
四是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将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七项举措推动非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工作
一是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协议书的,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二是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与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乡镇司法所及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相对固定的诉调衔接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案件,协调指导相关调解工作,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
三是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至本院后,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协助解决纠纷。评估员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出具中立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中立评估应当秘密进行,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结束后,评估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是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大的,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各方面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六是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调解队伍,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纠纷,并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七是经费保障。争取经费保障对所需经费申请单独列支或在相关经费项目中列支,探索实施调解员有偿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