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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一男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伤人 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3-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昌江男子徐某因饲养的鸡、狗经常被偷杀,为泄愤竟故意放火伤人。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

徐某1974年2月出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国营红林农场红林分公司红田片区某队宿舍。经法院审理查明,对于自家鸡、狗被偷杀之事,徐某怀疑是邻居陈某德所为。由于陈某德已出国,徐某即产生报复陈某德哥哥陈某生的想法。

徐某备好瓶装汽油、菜刀、铁锤等物品后,于2012年7月4日7时许窜到儋州市光村镇白砂糖菠萝蜜种植基地陈某生的住处,用铁锤打砸陈某生停放在院子里的小轿车后窗玻璃。被陈某生发现并制止后,徐某点燃一瓶汽油扔到小轿车车底燃烧。陈某生见状即刻用拖把击打徐某头部。徐某则点燃另外一瓶汽油往陈某生身上扔,之后逃离现场。

由于徐某放火导致陈某生右腹部软组织被烧伤,院子里的凳子和防晒网也被烧毁。经鉴定,陈某生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烧毁的凳子、防晒网价值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放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驻儋州记者 郑邦京 通讯员 钟振强 李应贵)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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