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蔡汝乐 薛逢侠)因宅基地之争,儋州男子林某与村干部起争执。争吵过程中,村干部用脏话骂林某,林某认为其人格受到侮辱,于是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侮辱并赔偿各项损失3300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林某有错在先,且村干部的辱骂行为发生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造成的影响有限,不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驳回了林某的上诉。
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新英南岸村的一块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尚未明确,林某认为该宅基地是其母亲在1958年开荒后留下来的,于是多次用大石头将该宅基地围住。该村村委会干部谢某认为林某围住争议地有碍村民通行,在以书面形式通知林某自行清理通行障碍未果的情况下,组织村民搬掉了林某围的大石头。林某认为村干部对其有意见,故意破坏、毁灭宅基地现状,于是到村委会办公室讨说法,并与谢某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谢某用脏话骂了林某,林某便将对话录下,制作成CD,作为证据起诉到法院,以谢某对其人身威胁、辱骂、侮辱、打击报复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谢某停止威胁、辱骂,并赔偿各项损失3300元。
儋州法院一审认为,谢某在与林某争吵过程中,并未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林某的人格,也没有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林某的名誉,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林某擅自用石头将宅基地围住影响村民通行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同时也对谢某的骂人行为进行批评,并认为,谢某在争吵过程中虽然说了一些下流、肮脏的话,但只是在村委会办公室内,并非大庭广众之下,在场人员只有本案当事人及一名村民,未造成一定影响,且发生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林某对争议宅基地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反而擅自用石头围住宅基地影响村民通行,从而引发争执,其有错在先。遂驳回了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