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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村官因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儋州市白马井镇藤根村委会书记符某吉,因非法转让集体土地19亩,该村委会非法获利29万元,一名个体户黎某明获利26.5万元。日前,儋州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符某吉、黎某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两人均被处罚金2.8万元。

  2007年10月,儋州市白马井镇藤根村委会书记符某吉组织召开村两委干部、群众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以开发藤根村委会新农村建设藤根安置住宿小区项目为名,在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白马井镇盐田西段藤根村委会19亩集体土地以29万元转让给白马井镇的个体户黎某明,约定由黎某明将该地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2007年12月、2009年6月,黎某明两次雇请童某等人对该19亩原虾塘土地回填,共支出成本61万多元。黎某明受让、开发该地后,先后向符某如等人销售宅基地。

  2012年6月前后,黎某明和符某吉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儋州市警方冻结相关涉案账户。庭审后,黎某明退还10万元。

  据悉,符某吉、黎某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共55万多元,其中藤根村委会非法获利29万元、黎某明非法获利26.5万元,情节严重,2人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因2人投案自首,法院对2人从轻处罚。(记者王忠新 通讯员钟振强)

来源: 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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