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近日,儋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李某烈强制医疗案。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儋州法院审理的首宗强制医疗案。
2013年4月7日9时许,被申请人李某烈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山花村委会花梨村其家门前持刀猛砍岳母符某带脖子及头部,将符某带头部砍断,致符某带颈部完全断开死亡。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烈抓获。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烈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为防止精神病人李某烈继续危害社会,儋州市检察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9月16日向儋州法院提出对李某烈强制医疗的申请。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烈实施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10月8日,儋州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烈强制医疗的决定。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一个特别程序。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有关部门依法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审查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