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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毒贩卖假货 法院以贩卖毒品(未遂)量刑
  发布时间:2013-11-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林鸿河 特约记者王月清 通讯员谭清亮)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的起诉赵勉贩毒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赵勉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24日,赵勉接到符某打来的电话称欲购买海洛因。二人在交易地点碰头后,赵勉将自己从他人处买来的1小包“毒品”转手卖给符某,得款200元。交易完成后,2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赵勉身上缴获毒资200元,从符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后经司法鉴定,这包“毒品”系假货,没有常见毒品成分。

  据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最高法《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赵勉从他人处买进海洛因毒品,本想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供自己吸毒,却不知买进的是假毒品,对于此种行为,其依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和道德底线。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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