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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93岁阿婆随长子生活 告3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4-05-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93岁儋州阿婆随长子生活

  法院判三人每人每月各付500元赡养费

  南国都市报5月22日讯(记者王忠新)一名家住儋州的93岁的老人,在丈夫去世后随长子生活。因认为另外三名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常回家看看”,老人诉至法院,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近日,儋州法院宣判此案,三名年过六旬的子女被判每月分别付给母亲500元生活费。

  每月千元赡养费

  三子女认为难以承受

  傅淑芬老人诉称,她与丈夫彭万山生了四个子女,1998年夫妻俩搬到原南辰农场某队的长子彭海家居住。2000年初,彭万山去世,傅淑芬从此独身安度晚年。

  2003年,彭海夫妇回家照料老人,2009年底,儿子的房子被征用。后来,次子彭江盖好了新房,老人便搬到彭江家。

  2010年8月,傅淑芬生病住院一个月,出院后,彭江却不同意老人回家。老人只好随长子彭海回老宅居住,直到彭海新房盖好。此后,傅淑芬一直在彭海家中生活。

  “这几年,彭江很少过问我的情况,女儿彭玲和彭燕逢年过节回来看我一次,三个孩子把赡养老人的义务都推给了大哥彭海。”傅淑芬诉称,她身体每况愈下,生活根本无法自理,彭海也7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两年前,彭海的妻子遭遇车祸去世,家里没了买菜做饭的好手。照顾老人的重担落在彭海和长孙彭强夫妇身上。

  法庭上,62岁的彭江辩称,2010年2月母亲搬进自己家,是被其大嫂逼迫所致。母亲住院期间已商量好,老人愿意回大哥家住。老人与彭海共同住了几十年已经产生了习惯,不是他拒绝让母亲到家中生活。

  彭江称,“我们都是等到大哥不在家时才去看望老人,我住在农场,每月退休金才1300元,确实无力支付每月千元的赡养费。”

  住在儋州市区的长女彭玲则称,父亲去世后,彭海和彭江到内地打工,期间她就留下来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母亲生病也是她和妹妹彭燕在床前照顾,“平时我也常回去看母亲,她腰不好,我就买一些药,还给她零花钱。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我拿不出,我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母亲照顾。”

  住在某水利单位的次女彭燕认为,她也年过六旬,丈夫去世多年,现在没房子住,只能住出租屋,生活也非常拮据,她和女儿也身体多病,退休工资多用在治疗上。

  一审判决三名子女

  每人每月各出500元

  据了解,三位被告子女认为,母亲有退休金,他们三人的退休金都很少,生活也都不宽裕,希望法庭能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查明,目前,93岁的傅淑芬老人生活无法自理。2010年,傅淑芬曾与次子彭江生活过一段时间,2010年8月老人因病住院,出院后老人一直随长子彭海生活在当地的农场。

  儋州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傅淑芬目前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更无劳动能力,老人的子女应在生活上照料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现住在长子家,其放弃要求长子支付赡养费,要求不在一起生活的子女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调查三名被告的生活现状后,认为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较为合适。

  近日,儋州市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令彭江、彭玲和彭燕三位子女每月各付赡养费500元给母亲傅淑芬。(文中人物为化名)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义务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费纠纷。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三名子女家庭经济现状,判决三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 南国都市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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