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钟振强 高琼芳) 今天海南省儋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判处陈某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后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2012年11月21日,陈某峰与发包方伍某撰签订儋州远都国际酒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陈某峰承包274万元的装饰工程。签订合同后,陈某峰指派何某海等人为驻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伍某撰按合同约定向陈某峰支付16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陈某峰从中扣留55万元后,向何某海支付105万元用于施工。
至2013年2月4日为止,陈某峰拖欠王某定等44名工人39.4925万元的劳动报酬,王某定等工人为拿到劳动报酬返乡过年便集体讨薪。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该案件后,于2013年2月5日书面限令陈某峰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因陈某峰在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期间拒不到场,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以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拍照记录的方式责令陈某峰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经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公安局调解,由发包方伍某撰先行垫付工人劳动报酬21.0827万元,后施工方代表何某海归还伍某撰的垫付款。
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交儋州市公安局,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3月17日将陈某峰抓获,后陈某峰的家属上交20万元给儋州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