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3月5日电 (赖永驰 崔岱昕)本该慈孝和谐的一对父子,因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母亲生活而变得形同陌路,父亲更是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返还征地补偿款。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父亲周某的起诉。
周某强与李某琳原为夫妻,住在偏僻乡村。二人离婚后,儿子周某伟跟随身有残疾的母亲到镇上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出。后政府征地对村民进行补偿,村委会认为周某伟也属于村里的一份子,故向其发放相关款项。周某强得知后,认为这笔钱应属于自己,儿子无权领取,儿子则坚持认为自己有权参与分配,双方争执不下,父亲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周某伟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展开激烈争论。周某强认为,儿子既然跟随母亲离开村里,就不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领取的款项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故应构成不当得利。周某伟则认为虽然自己已经离开村里,但跟随母亲在镇上以打零工做小生意为生,没有享受城镇生活保障,而且父母离婚时也没有分割承包地,所以仍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户口迁移并不必然导致承包权的丧失,况且本案周某伟仅是随母亲到镇上打工生活,户口还未迁移,亦未享有城镇基本生活保障,故周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予以确认,在其承包地份额内有权参与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遂判决驳回了周强的诉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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