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高琼芳 钟振强)近日,儋州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对社区矫正人员符某金撤销缓刑召开听证会,依法撤销对其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10月20日,符某金因犯抢劫罪被儋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儋州市司法局海头司法所于2011年11月1日起对罪犯符某金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海头司法所通过定期电话沟通、当面谈话教育和家访等方式对符某金实施监管教育。但在2014年6月5日,海头司法所通知符某金到该所领取手机定位卡后,自次日起符某金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脱离监管长达九个多月。儋州市司法局认为符某金在社区矫正期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于2014年10月11日,书面建议儋州法院撤销罪犯符某金的缓刑。
为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刑事判决裁定严肃性,儋州法院召开听证会,召集司法局工作人员与符某金父母(目前符某金仍处于脱管状态)到庭充分听取意见,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主动接受法律监督。
儋州法院经审理决定撤销原判对符某金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