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钟振强)被告人王某积、王某权、胡某高、林某志4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77棵橡胶林木。近日,儋州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王某积、王某权等4人分别被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积、王某权、胡某高、林某志4人共同出资4600元买下王某武位于儋州市一乡镇某村后岭一号小班的77株橡胶树。2014年4月12日,4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77株橡胶树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77株橡胶树蓄积量为46.2401立方米。2014年4月28日,经公安民警传唤,王某积、王某权、胡某高、林某志到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积、王某权、胡某高、林某志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人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积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2000元;王某权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1000元;胡某高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2000元;林某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