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麦文耀)近日,儋州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民、刘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陈某民在购买儋州市那大城区站前“佳华小区”某房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贷款后逾期未还款,法院经查陈某民在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月有公积金收入。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儋州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陈某民在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积金1.97万元;后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陈某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账户存款2.47万元。截至2015年7月22日,2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2万余元。儋州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陈某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开设账户存款9.2万余元,冻结期限为5个月。
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民、刘某英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